以案释法|政和:餐饮具监督抽检不合格,一家企业被罚

健康   2024-09-05 15:18   福建  

以案释法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

案情简介

图为:执法人员对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近日,政和县卫健局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具消毒服务企业出厂餐饮具(生产批号/批次为20240611)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检测,样品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关于微生物限量的规定。

      经调查,该企业曾于2024年4月因出厂餐饮具卫生质量问题,被县卫健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此次出厂产品仍出现卫生质量问题,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召回生产批号/批次为20240611的餐饮具,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释法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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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消毒剂等相关产品;

(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进行清洗;

(三)集中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经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五)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信息;

(六)从业者应当持有健康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也适用于其他消毒食品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不经清洗直接使用的餐(饮)具可参照执行。


2.3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限量


卫监提醒

      如何肉眼判断集中消毒餐饮具是否符合要求?

      一看餐饮具塑封膜是否干净完整,外包装上是否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二闻餐具是否有洗涤剂、消毒剂、油渍等残留气味。

      三摸餐饮具表面是否光洁,是否有附着物、油渍、泡沫。

     如在就餐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餐饮具,请及时更换或要求商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




    
撰  稿 | 吴子涛
编  辑 | 魏炳凯
校  对 | 林宝顺
审  核 | 王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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