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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13 日,房山区公安分局接报称:在房山区良乡镇富庄村内孙某、刘某 2 人大量收购药品。当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与房山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嫌疑人居住地存放有同仁牛黄清心丸、硝苯地平控释片等大量药品,共计29 种 5346 盒药品,货值约 6 万余元。公安部门现场抓捕嫌疑人2 人并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同时商请区市场监管局对嫌疑人及涉案药品开展相关核查及鉴定。
经查,嫌疑人孙某、刘某均未取得相关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为了规避监管,通过租借医保卡、收购老年人闲置药品,分工协作将药品销往外地,从而形成“租借医保卡-配药转卖-药品外销”利益链条,以低成本的“薅羊毛”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因涉案物品数量较大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予以立案侦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检查,并逐一与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库中进行比对,协助本案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
(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收购药品,依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制订依据为 2019 年之前旧版《药品管理法》,其第七十三条法律责任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销售药品”的职权,故此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二)公安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
“回流药”的非法利益链条,一般是开药人使用医保在保人员身份,通过从医院或者定点机构购买药品,然后转卖给药贩子或相关中间人,层层转运后再次流向药店、诊所,而后销售给消费者。把药品从医院买出来,流转一遍,再回到售药场景里,相当于把药品用非法手段“洗”了一遍。
全民医保的大背景下,如果说医保基金是维系所有人健康生活的蓄水池,那类似的“洗药”行为,无异于是“偷水”浇灌自家地,形成了水池上一个个大小不一的“蚁穴”。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惠民政策,长时间从事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灰色”产业链,严重扰乱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危害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行,对医疗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对相关病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严厉打击“回流药”非法行为,斩断违法犯罪分子伸向医保基金的黑手,为国家医保基金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总结的工作亮点主要有:
一是健全制度机制。房山区政府高度重视“公安+行政”执法联席协作机制,组织召开了房山区环境、食品、药品旅游、知识产权民生领域“公安+行政”执法协作联席会议。我局进一步完善与司法部门互联机制,细化“公安+行政”工作内容,充分利用行政手段,一手牵公安联合打击,一手牵医疗机构规范监管,逐步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非法收售药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开展联合执法、互通有无。基本形成前期公安、市监联合调查取证、公安部门对涉案物品扣押、侦查审理;后期市场监管部门完善证据、出具证明材料的工作机制。
二是畅通沟通渠道。不定期与区公安环食药旅大队沟通,具体负责人员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合开展案件查办工作,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及时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难点。
三是强化联合执法。针对案件中取证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通过联合执法把控办案质量,与检查院、公安部门开展会商,把案件办实、办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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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房山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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