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公告

政务   2024-10-14 16:56   内蒙古  


为进一步加强乌兰浩特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调动广大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和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群众保护文物奖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范围内对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现、保护、上交文物和重要文物资料及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奖励。

二、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不适用本公告。

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均有机会获得由乌兰浩特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荣誉证书”,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进行表扬通报或宣传报道,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将情况上报至市委政府。

(一)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疑似文物或文物线索,及时上报给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二)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

(三)发现文物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文物部门保护文物,以及举报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有功的。

(四)在文物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有效保护文物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主动提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料或信息,对文物研究有显著贡献的。

(六)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公民持文物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乌兰浩特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上交文物在展出时,文物部门应对上交者的先进事迹予以说明。

六、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电话:0482—8290093

邮箱:749863114@qq.com

特此公告

乌兰浩特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10月12日

来源:乌兰浩特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编辑:白洁 制作:白洁
一审:王敏 二审:陆明 三审:朱浩宇
校对:王平

往期精彩荐读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告

□ “填补计划”之文旅融合发展专题学习考察在贵州举办
□ 【弘扬蒙古马精神】朝着红旗飘扬的方向——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兴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李冬梅
□ 华能北方兴安热电公司:“火力全开”保供热
□ 官方通告:召回!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盛世华诞·共谱华章


岭上兴安
站在高高兴安岭,展现多彩兴安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