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乌兰浩特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和调动广大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和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群众保护文物奖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范围内对公民在生产生活中发现、保护、上交文物和重要文物资料及提供文物犯罪线索、协助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等方面的奖励。
二、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行为,不适用本公告。
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均有机会获得由乌兰浩特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荣誉证书”,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进行表扬通报或宣传报道,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将情况上报至市委政府。
(一)在日常生活中发现疑似文物或文物线索,及时上报给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二)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
(三)发现文物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配合文物部门保护文物,以及举报破坏、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有功的。
(四)在文物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有效保护文物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并主动提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料或信息,对文物研究有显著贡献的。
(六)主动上交来源合法的文物,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公民持文物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乌兰浩特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上交文物在展出时,文物部门应对上交者的先进事迹予以说明。
六、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电话:0482—8290093
邮箱:749863114@qq.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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