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正在严查!多人被现场查处!照片曝光......

政务   2024-10-03 20:58   安徽  


国庆佳节和亲朋好友把酒言欢

共述盛世家国,其乐融融

但是请时刻谨记: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千万别心存侥幸


因为国庆长假期间

六安公安交警严查酒驾

不~放~假~

为有效净化国庆假期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祥和、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六安公安交警全力组织开展“十一”假期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全市统一行动



行动中,六安公安交警统一部署、科学设置卡点,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和震慑力、控制力。根据违法高发区域特点,动态调整设卡整治点位,将整治力量有针对性地向重点区域、重点车辆倾斜,紧紧围绕餐饮娱乐场所、城乡接合部周边道路、农村地区乡镇周边道路以及外地返乡、秋游等重点车辆的检查


针对农村地区、夜间酒驾醉驾多发情况,通过组建执法小分队、机动队,交叉检查、异地用警等方式,将警力向农村地区、凌晨时段倾斜,零容忍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以整治酒驾醉驾为牵引,开展“1+N”整治,带动严查超员、超速、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疲劳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在整治的同时,六安公安交警深入餐饮娱乐等涉酒场所,在餐桌、电梯、大堂等显眼位置,粘贴“拒绝酒驾 平安回家”等提示警示标语,向前来就餐的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详细讲解酒驾的危害性,并发动酒店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禁止酒驾的宣传教育工作中来,及时劝阻酒驾醉驾行为,提醒来酒店就餐的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筑牢拒绝酒驾交通安全防线,从源头上遏制酒驾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

督促引导广大交通驾驶人遵纪守法

遏制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发生

现将假期查获的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充分认识到酒驾的严重危害性

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酒驾醉驾违法曝光台


01




姓名:陈某某

时间:10月1日14时22分许

地点:长安北路备战桥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2



姓名:吴某某

时间:10月1日13时08分许

地点:长安北路备战桥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9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3




姓名:彭某某

时间:9月30日20时49分许

地点:皖西大道郡学路交口南侧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3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4




姓名:姜某

时间:9月30号21时许

地点:嵩寮岩路与横排头路交叉口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5


姓名:程某某

时间:9月30号21时许

地点:嵩寮岩路与横排头路交叉口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6




姓名:陶某

时间:10月1日14时55分许

地点:金安区东河口镇嵩寮岩村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7




姓名:董某某

时间:10月1日13时14分许

地点:X213县道82公里800米处(城南镇)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3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08


姓名:黄某某

时间:9月30日00时05分许

地点:叶集区花园路与东楼路交叉口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9




姓名:秦某

时间:9月30日20时许

地点:霍山县衡山镇城区

测试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0




姓名:江某某

时间:10月1日8时45分

地点:金寨县油坊店乡G529国道56公里700米处

测酒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8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1



姓名:张某某

时间:9月30日14时许

地点:霍邱县邵岗乡园林村路段

测酒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2



姓名:张某

时间:10月1日20时25分许

地点:舒城县高峰乡五桥街道

测酒结果: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亲朋好友更要

主动劝阻驾驶人酒后驾车

注意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有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行为。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 采编:沈夙婉 | 校对:余   浩

| 复审:周   伟 | 核发:张春云

| 来源六安公安交警微发布


主办 /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 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中心
协办 / 皖西日报社


点亮下方图标

分享给更多人↓↓↓

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政府信息,解读政策文件,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民互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