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案

文摘   2024-07-12 17:06   江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本市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处于经营状态,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核准数量:4人”。该场所仅提供了救生员徐某、王某鹏和王某骏等3人的证书信息,但现场实有救生员仅徐某和王某鹏2人。该场所涉嫌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在2023年7月19日前整改到位,执法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2023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虽提供了救生员徐某、刘某、王某鹏和王某骏4人的证书信息,但经营期间现场实有救生员仅徐某1人,该场所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7月24日,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如皋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满某某授权委托销售经理唐某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唐某确认因对救生员的配备不够重视,该场所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来配备救生员,导致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

二、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如皋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如皋市体育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案件情节,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8月9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8月10日,该案结案,当事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案件解析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违反此项规定,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处理。本案当事人如皋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未能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予以改正,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查处,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照《如皋市体育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应事项第一档“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基准,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游泳项目是一项公众参与度高、广受群众欢迎的体育项目,但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果经营者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经营,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伤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酿成令人痛心的惨剧。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告知权利义务,法规适用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并将行政处罚结果及时予以公示。一方面,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落实了柔性执法理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最大限度降低和消除了行政摩擦,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配合。

今后,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进一步提高执法巡查频度,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履职、严肃执法,动真碰硬、铁面无私,加强普法、罚教相合,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和告诫广大经营业主时刻紧绷安全之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长效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清除安全隐患,严守安全生产底线红线,为广大体育爱好者筑起一道坚固的生命健康安全“防火墙”。










来源|执法大队

编辑|陈雨果

审核|冒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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