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更具“烟火气”、人情味的行政执法推动如皋文化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再上新台阶

文摘   2024-05-07 20:17   江苏  


用更具“烟火气”、人情味的行政执法推动如皋文化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再上新台阶——
A旅游文化(南通)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如皋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案情回放



2023年9月18日,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向如皋市文体旅游综合执法大队交办关于某旅行网站的相关问题线索。9月21日,执法人员联系到该旅行网站涉及A旅游文化(南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章某表示对网站相关情况不知情,只是委托其他公司开发某旅行微信小程序,执法人员对某旅行微信小程序进行远程勘验。9月22日,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批准立案调查。

10月8日,章某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反映,线索中所指旅行网站是南通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开发旅行微信小程序时做的空网站,网站内容已清空,仅显示关联某旅行微信小程序内容;该旅行微信小程序上线线路均为测试线路,实际未运营。章某表示会作出整改,待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再正式开展旅游业务。同日,南通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证实网站未正式运营,微信小程序处于测试阶段,未正式运营。10月9日,执法人员对涉案旅行网站及旅行微信小程序进行闭环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已整改到位。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A旅游文化(南通)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开发某旅行微信小程序,上线测试旅游线路和付费功能,并为某旅行微信小程序的后期正常运营做某旅行网站,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在线旅游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因当事人无实际经营行为,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认真配合调查,积极落实整改,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作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0月30日,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推行柔性执法、温情执法,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是厚植为民情怀的具体体现,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更是增强政府治理效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和法制化机关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深入贯彻中央、省、南通市和我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着力完善包容审慎工作机制,积极推行“721”工作法,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得到省文旅厅和南通市局的充分肯定。本案中,当事人虽已触犯相关法规法条,但并无实际经营行为和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的妥善办理,充分尊重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过罚相当、罚当其则的法治理念和我局长期倡导的“刚柔并济、罚教结合”的工作原则,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行政执法赋予了更多的人文内涵和“烟火气”,最大程度降低了行政摩擦,对探索形成更加务实高效、与时俱进的执法监管新模式,进一步优化我市文体旅游市场法治营商环境,构建更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和谐诚信的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作用。

END


来源|执法大队

编辑|陈雨果

审核|冒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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