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11月01日20时50分,张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弥勒大道温泉路路口向南150米处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
2、2024年11月05日20时40分,姜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G2**61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弥勒大道温泉路路口向南50米处被交警查获,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6mg/100mL。
法律法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弥勒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