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玉溪市红塔区
2014年5月14日,普某某赶羊群到红塔区大营街平坝村与三家村交界处的“大黑山”主山箐里放牧。16时许,普某某在主山箐右边一个分箐里睡觉,醒来后,因心情烦躁,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后三次点燃干枯树叶、山草,并放任火势蔓延扩大,致使大量林地、林木被烧毁。
经鉴定,山火森林过火总面积为16407亩,立木蓄积损失为23072.75立方米。
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维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公共安全,依法严惩破坏资源犯罪,2015年5月27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普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玉溪市 红塔区
2020年4月底,红塔区洛河乡法冲村委会小河边村在拆临拆违过程中,将汤某某于2020年3月投资2万元建设的猪圈依法拆除。村民汤某某心存不满,为达到泄愤的目的,于2020年5月7日23时许,骑电动车到法冲村委会汤家箐山林处,用香烟点燃松毛堆,任其燃烧,即返回家中,后因护林员发现及时,迅速将火扑灭。
第二天,汤某某因昨晚的火没有烧起来,未达到其泄愤的目的,又于5月8日24时许,再次骑电动车来到洛河乡草皮山路口大水管山林处,用同样的方式点燃松毛堆,便骑电动车返回家中,放任火势蔓延扩大,致使大量林地、林木被烧毁。
经鉴定,过火总面积为3827.604亩。其中林地面积为3814.03亩。2020年11月11日红塔区人民法院对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
玉溪市 江川区
过失引起过境火,换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23年4月11日15时27分左右,江川区九溪镇河口村村民卢某某在自家田间烧除杂草,在豌豆秆尚未熄灭情况下其离开。现场飞火将附近的干草等可燃物点燃,火势迅速向山间蔓延,造成江川区和红塔区大量林木被烧毁。明火于4月15日21时55分被扑灭。
2023年12月6日,卢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4
玉溪市 红塔区
因野外违规用火,烧蜂引发山火将面临牢狱之灾
2023年11月3日下午13时,王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甸苴社区麻园山上,用火烧马蜂窝,其在火源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后周围草木被点燃,引发火灾。此次森林火过火10.33公顷林地。
2024年5月20日,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5
玉溪市 红塔区
因野外违规用火,烧蜂引发山火将面临牢狱之灾
2023年11月3日下午13时,王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甸苴社区麻园山上,用火烧马蜂窝,其在火源未熄灭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后周围草木被点燃,引发火灾。此次森林火过火10.33公顷林地。
2024年5月20日,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6
玉溪市
因上坟失火引发林火,赔偿5万余元
2024年4月5日,张某某一家7人到北城街道青龙山十字坡上坟,点燃香烛失火引发森林火情,经勘察过火面积为7.40亩。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3000元,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54810元。
信息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