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女职工孕期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政务   2024-12-11 17:02   福建  

女职工在孕期

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

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间,

单位能少发工资吗?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产假工资怎么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合法权益被侵害

如何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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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厦门市总工会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部分图源来自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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