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私自接驳市政供水管网、破坏水表、
“克隆”水表等手段来偷水
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
公共用水秩序和供水管网的安全
那么,哪些行为被定义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呢?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此类公共用水凝结着劳动成本,已经从普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符合使用要求的商品,而供水单位和用户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水”。此种形态之下的“水”是有权属的商品,属于刑法中关于盗窃罪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用水户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的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常见的“偷水”行为有:
1.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盗水的;
2.绕越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非火警擅自启用消火栓和无表防火装置盗水的;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盗水的;
5.私自拆卸(或伪造)水表封铅、擅自开启、改装、倒装和移动水表盗水;
6.擅自损坏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表装置上的铅封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进行盗水的;
7.擅自拆除、改装、更换、破坏、加装作弊装置和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进行盗水的等等。
对盗用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1
指未经过水司同意,私自从自来水供水管道打孔、连接、安装取水装置用水的行为。包括表前非法接水、私自装表用水,也包括擅自在取水装置上安装水泵抽水。
02
指除消防演练和消防救火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及消防装置用于绿化、施工、生产、生活等用水。此条不包括在市政道路及小区合法安装的取水口取水。
03
指通过非法手段,私自拆除,改装,毁坏结算水表,造成水表少计量、不计量的行为。非水司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水表及阀门铅封,不得私自更换水表,也不得私自迁移水表。
04
指将生产用水管网(特别是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自建的供水设置与自来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违法行为。深井水管网,山泉水管网、生产用水管网不得与自来水管网直接连接,一旦造成水质污染,将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05
指未经水司同意,擅自挖掘,迁移,偷盗、占压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特别是破坏管道正常供水、圈占管道及水表的行为。
06
指水司工作人员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工作中吃、拿、卡、要,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