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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是除夕了
烟花虽美,安全更贵
请广大居民
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
近日
我市发布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宿政规发〔2024〕10号)
(以下简称《办法》)
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最新规定
《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
对市区禁燃区域、地点、
各监管部门职责等进行详细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邮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住宿等场所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10”或者“12345”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19年10月9日印发的《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9〕2号)同时废止。
(上下滑动查看完整内容)
划重点
与旧文件相比
新发布的办法减少了禁燃范围
根据新办法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
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
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网友提问
其他限燃区域和时间?
我市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
更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
帮你一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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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沭阳、泗阳、泗洪三县
禁燃禁放规定
请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此外
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未经许可
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
近日
宿迁警方依法查处多起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多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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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沭阳县公安局在沂涛镇捣毁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经查,违法行为人赵某为非法获利,在沂涛镇府前路一处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1000余箱。目前,赵某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泗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众兴镇某小区车库内,查获葛某某非法储存84箱烟花爆竹、13挂鞭炮。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葛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近日,泗洪县临淮镇居民马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小区南门门面房内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马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全无小事
欢乐过节的同时
更要守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让我们携手共度一个
欢乐祥和、平安有序的春节!
来源:宿迁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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