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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红绿灯前酣然入睡,醉驾逃逸锒铛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某,男,47岁,务工。
2024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迎宾大道与厦门路交叉路口西侧交通信号灯处时在车内睡着。16时30分许,交警至现场处置,被告人宋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并驾车沿厦门路由西向东逃离,在向南右转弯时撞倒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至16时55分许,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处理】
2024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及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理,且一般不适用缓刑。2024年11月22日,检察机关以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实刑。2024年12月4日,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综合考量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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