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对解国栋等6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山西省教育厅对解国栋等6人已作出丧失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解国栋等6人经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解国栋等6人公告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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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运盐刑初字第257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238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08刑终583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802刑初221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晋0108刑初36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9刑终25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解国栋等6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办公区B座2023联系电话:山西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0351—7676630山西省教育厅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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