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廊坊市的李女士通过特快专递向唐县法院行政审判庭邮寄来一份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中提到“我诉被告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经唐县法院行政化解,我的损失已得到退赔,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节约司法资源,现提出撤诉申请,望予以准许!”事情经过还要从今年年初说起……
2024年1月22日,李女士向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某日化店购买的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确认李女士投诉属实,即对该违法销售的日化店作出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李女士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虽对日化店进行了处罚,但其购买化妆品的损失没有弥补,遂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对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某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行政复议请求。
2024年9月13日,李女士向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中不予保护申请人财产权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作出处理。
行政审判庭法官受理该案后,并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简单地作出判决,而是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积极主动与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沟通协商,争取实质性化解该起行政争议。
通过沟通调解,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取得了共识,共同督促案涉商家主动退赔了原告李女士的购物款,最终解决了李女士的损失救济问题,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由此出现了开头李女士邮寄撤诉申请书的那一幕。
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化解,而不能把一件“事”,办成多个“案”。近年来,唐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的目标和导向,不仅解开行政争议的“法结”,更化解人民群众的“心结”,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将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在法律空间内寻求“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唐县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多元解纷合力,持续促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走深走实。
来源: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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