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昌法院对申请人高某(女)与被申请人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也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东昌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诉讼庭审期间,于某在2次开庭期间均试图将刀具带入庭审法庭,多次给高某发送短信威胁、恐吓,并多次找法院工作人员询问高某详细住址,企图对原告高某实施威胁,高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依据高某面临的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及短信、录音、陈述等相关证据,裁定:禁止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于某骚扰、跟踪、接触高某及其相关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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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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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妇女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结合证据认定申请人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本案于某携带刀具,并多次以生命相威胁,对原告高某存在可能被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故法院不仅禁止于某骚扰、跟踪、接触高某及其相关亲属。本案保护令的下发切实保障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妇女人身安全,有效防范了妇女遭受人身侵害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