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乡身边案】分手应该体面,别让执念毁掉人生

政务   2024-11-21 17:50   河南  



前 言

“我们已经分手了”

“可我还爱”

“我们再见一面吧”

一次次纠缠不清

一次次闭门不见

最终他冲动行事

酿成大祸...

案件回顾

2023年8月份,甲某与乙某通过网络认识,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2月份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产生纠纷。2024年4月17日傍晚,甲某认为双方的问题已更加严重,需当面沟通,在乙某家附近拦截乙某,并将其带至内黄县某宾馆房间。在房间内甲某不让乙某离开并强行将乙某裤子脱掉,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乙某反抗而未得逞。后乙某父亲打电话让乙某回家,甲某让乙某离开。



检察官认为

被告人甲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提醒

无论任何关系,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都属于犯法。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面对问题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切勿冲动行事,一念之差就可能行差踏错,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做一个尊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素材来源:第一检察部 张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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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侯会霞       统筹:梁冰玉

编辑:刘林茂       校对:李一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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