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15时许,小张在小赵家中,盗窃小赵两张银行卡,小张携带两张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处取钱时,因输错密码,两张银行卡被冻结,随后小张将银行卡放回原处。2024年8月3日15时许,小张再次来到小赵家中,盗窃小赵130元现金。2024年8月4日,小张分别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四次盗窃。
被告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心存侥幸获取不义之财;同时,在生活中,大家也要进一步增强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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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侯会霞 统筹:梁冰玉
编辑:刘林茂 校对:李一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