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违反《安全生产法》十起典型案例,请各企业立即自查自纠!

时事   2024-12-29 09:57   河南  

2024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十起典型案例

请各企业立即举一反三、自查自纠


案例一:近期,广东省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化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但该企业只投保了员工工伤保险、意外险,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该企业被罚款5万元。


案例三:某地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某加油站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变更后,新任职安全员熊某未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员资格证从事危化品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半年以上。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煤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电焊作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7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等法规条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等法规条文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六:5月31日,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该镇振华社区某商铺外有1名施工人员站在距离地面2.8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广告牌安装作业,且未佩戴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存在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4月17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铸造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金属冶炼类安全培训合格证等;中频感应炉未设置冷却水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且监测预警系统未与加热系统联锁。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等法规条文的规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含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3万元的罚款。


案例八:3月13日,湖北省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对武汉市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涂车间在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证进行热切割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3月13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塑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参照江西省相关规定,宜黄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2月19日,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9万吨高精度合金材料项目(金属冶炼)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且擅自开展金属冶炼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安全五星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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