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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甸硕水产科技(化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28ADE6E
住所:化州市杨梅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号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入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污水处理厂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废水中氨氮、总磷、总氮分别为69.1mg/L、5.61mg/L、71.2mg/L,均超过了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氨氮≤20mg/L、总磷≤4mg/L、总氮≤40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合同》《检测报告》(茂名化环监字(2024)第07-009号)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委托了茂名市化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排入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污水处理厂的废水再次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随后,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31号),拟对你公司在2024年7月31日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35万元罚款,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事后积极整改,决定准予你医院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规定,并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九点§2.9“超标情况为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废水日排放量为100吨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175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35万元×50%=17.5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2日
来源 茂名市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