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参加了雇主的养老金计划,您可以向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RSP)供款的金额会被一种称为养老金调整(PA)的东西所减少。
您的 PA 金额显示在您的 T4 税单上,是您前一年根据雇主的注册养老金计划 (RPP) 所获得的福利价值,直接减少了您下一年的 RRSP 扣除限额。PA 的目的是将您的 RRSP 供款限制在向 RPP 供款的范围内。
但重要的是要记住有一年的滞后期,例如,您或您的雇主在 2023 年向您的养老金计划供款,会影响您在 2024 年的 RRSP 扣除限额。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滞后性,就有可能导致 RRSP 超额供款和罚款税,这也是上个月一位纳税人最终被告上法庭的原因。
如果纳税人向 RRSP 的供款超过了其扣除限额,则超额供款将按每月 1% 的税率征税,直至提取为止。
该案涉及一名纳税人,他是一家机场管理局的前首席执行官,其薪酬计划包括参加固定缴款养老金计划。该纳税人每年还通过向其退休储蓄计划(RRSP)缴纳允许的最高金额来充实自己的退休储蓄。
纳税人的麻烦始于 2007 年,当时他选择退出雇主的养老金计划,这使他可以增加对RRSP的供款金额。此后,他的雇主每年提供给他一笔相当于当年RRSP最大供款限额的总金额,而不是参与养老金计划。
举例说明,纳税人在 2007 年的 RRSP 供款限额为 4,925 加元,当年的 RRSP 年度最高限额为 19,000 加元,因为他受到了上一年养老金调整的限制。2008 年,当他不再参与养老金计划时,他当年的 RRSP 缴款限额再次因 2007 年的养老金调整而减少,仅为 4775 加元,这一点已在他的评估通知上注明。
由于他的薪酬在 2008 年发生了变化,他的 RRSP 缴款限额的增加只能在 2009 年生效,当时 RRSP 的最大供款限额为 21,000 加元。
问题是,2008 年 1 月,他的雇主代表他向 RRSP 缴款 20,000 加元,这可能是为了满足 2008 年 RRSP 最高 20,000 加元的限额,结果导致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 RRSP 超额供款 20,891 加元。
之所以会出现超额缴款,是因为纳税人 2008 年的 RRSP 缴款限额仍为 4,775 加元,而且由于一年的滞后期,尚未调整为 2009 年的最高限额 21,000 加元。
2009 年,纳税人的评估通知显示,他可以在该年度全额缴纳 RRSP 年度最高金额限额 21,000 加元。如果该纳税人在 2009 年没有进行任何 RRSP 供款,新的 21,000 加元供款限额本可以适用于他在 2008 年的 20,891 加元超额供款,从而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修正超额供款问题。
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纳税人在 2009 年又向配偶的 RRSP 缴纳了 21,000 加元,这意味着2009年1月1日当其新RRSP额度开启时,先前的超额供款无法“通过自然减额”来解决。
因此,2008 年的 RRSP 超额供款 20,891 加元成为 2009 年的 RRSP 超额供款,随后几年也是如此,因为该纳税人在 2015 年之前每年都在继续最大限度地增加 RRSP 供款。
纳税人在 2010 年 6 月 3 日收到的 2009 年评估通知中首次被告知他遇到了问题,通知中指出纳税人“可能需要为您的 RRSP 超额供款支付每月 1%的税款,因为您未使用的 RRSP 供款......超过了您的 RRSP 扣除限额。”
该纳税人要么忽视了这一警告,要么甚至根本没有看到这一警告,因为他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直到 2014 年加拿大税务局再次致函他,表示他的 RRSP 超额供款仍然过多。
加拿大税务局向他提出了两个选择:要么将 RRSP 超额供款留在 RRSP 中,并每年缴纳超额供款税;要么将资金从 RRSP 中提取出来,停止未来几年的罚款,但必须将提取的资金计入提取当年的收入。
该纳税人选择了另一种方法,即在2015年不进行任何供款,以便2015年的新RRSP限额通过自然减额吸收RRSP中剩余的超额供款,他承认“意识到这可能不符合CRA的要求。”
加拿大税务局拒绝了纳税人免除罚金税的请求,因此他向联邦法院寻求对该机构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之前的判例对此的解释是,免除罚金的决定应具备合理性的传统标志:正当性、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法官对事实进行了审查,认为加拿大税务局不取消超额供款税的决定是合理的,因为判例法支持加拿大税务局官员的理由,即纳税人如果不了解 RRSP 计划或就其供款限额进行任何查询,就不能证明导致超额供款的错误是合理的。此外,该纳税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在适当时候消除(超额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