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然而,偏偏有这么一些人,偏好“野味”,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最终自食苦果。
2023年8月,徐某某(化名)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小河镇狮山村朱冲组大垅山场设置不锈钢弹簧猎套,猎获小麂2只,并将小麂剥皮处理后冷冻于自家冰箱内用于食用。经鉴定,涉案小麂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案件移送本院后,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捕获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恶劣,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石台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六千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公开致歉信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石政[2023]4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中明确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众应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好绿水青山,切勿为满足一时贪念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来源:石台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