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县 公 安 局
致全县出租房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出租房主:
您好!随着临县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县房屋租赁交易也越发活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安定隐患,一些不法分子以此为落脚点,实施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房屋出租人应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1、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起1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备案,同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对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到派出所重新办理备案。
4、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派出所,并配合查处工作。
5、严禁为他人进行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以及介绍、容留卖淫、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所。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出租房主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省政府《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临县公安局全体民辅警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我们相信,在广大房屋出租户的支持配合下,辖区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一定能够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好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如果您身边的出租房屋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或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
临县公安局:0358-4582761
临县公安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