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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电诈警情示警( 2024年11月5日)
青阳县一居民报警称:其在网上下载陌生APP进行刷单返利,共被骗10813元。
九华山一游客报警称:其接到自称是航空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其乘坐的航班延误需要改签,并以退机票理赔为由对其进行诈骗,共被骗20000元。贵池区一居民报警称:骗子加其微信,称可以在网上代办信用卡,后对方以银行卡流水不合格为由,诱导其转账汇款,共被骗7999元。
贵池区一居民报警称:在网上下载陌生APP进行刷单返利,共被骗40000元。
池州电诈警情示警( 2024年11月6日)
贵池区一居民报警称:其在网上下载陌生APP进行网络投资,共被骗70000元。
东至县一居民报警称:其在网上办理驾驶证,骗子以缴纳办理费用为由,诱导其转账,共被骗22127元。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最新发布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聚焦粮食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
坚持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现选取6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池州市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3年6月25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到达池州市某宠物诊所了解情况。现场勘验发现:其药房储存间内有三磷酸腺苷二钠注射液4盒、注射用辅酶A4盒、肌苷注射液4盒;于医疗废弃物桶内发现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包装盒2个,于手术室冷藏柜内发现1支;手术室冷藏柜内发现注射用乌司他丁1瓶、注射用氨苄西林钠1瓶已配置、注射用盐酸多西环素1瓶、阿莫西林胶囊1盒剩余12粒、注射用奥美拉唑钠1瓶。上述药品均属于人用药品。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称除阿莫西林胶囊外其他药物购进的目的是用于动物诊疗,其中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已经给来诊及流浪动物使用过了。至此案件调查清楚。某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000元。
案例二:池州市程某某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生牛屠宰加工场所、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牛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3年8月24日20时,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同检疫人员到达被举报人处。现场发现牛栏内存栏生牛13头,现场勘验未发现注水及相关设备,现场瘦肉精尿检,检验结果无异常。核验当事人及该场地相关证照,不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该场地的营业执照。2023年8月25日对该场所实际经营者程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了解该批生牛的来源、货值金额及检疫情况,其货值金额为227500元。2023年9月5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线索移交至生牛来源地秦皇岛市昌黎县农业农村局,并根据复函于2023年10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当事人承认涉案生牛未进行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5000元。
案例三:东至县某农资店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3年10月9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在东至县某农资店内发现品名为“沣油737”的油菜种子,现场未查询到当事人经营该种子的备案信息。10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在东至县某种业公司购进该油菜种子300袋,总价为45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290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贵池区某百货店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4年4月2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收到贵池区人民政府督办室转办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称贵池区某百货店经营的超洁牌特浓樟脑丸标有驱虫、防蛀、防虫等功能,包装上未标有农药登记证号,要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在门店货架上现场查获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9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81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26瓶。超洁牌特浓樟脑丸使用说明标注有“驱虫、防蛀”功效,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标签有“预防蚊虫近身叮咬”字样,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标签有“防蚊祛痒”“避免蚊虫叮咬”字样,以上商品均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经查,三种商品售价均为2元/瓶(袋),当事人已对外销售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1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19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34瓶。涉案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28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超洁牌特浓樟脑丸19袋、七只小熊牌香茅草防蚊液81瓶、慧宜佳牌抑菌花露水26瓶,没收违法所得128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朱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15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2024年省级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农产品依法开展查处的通知》(池农函〔2024〕80号),并于当日向当事人朱某某送达《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检测结果告知书》(东农(农产品)检告〔2024〕1号),检测结果如下: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4年7月2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经立案调查,核实了涉案豇豆的用药时间、用药间隔期、销售时间、地点和价格。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豇豆农药的使用记录和销售票据,提交了1份《购销证明》用于说明涉案豇豆的销售情况。证明中指出:自从6月27日抽检后,当事人在7月初至今一共采摘了两批次涉案豇豆共10千克,零售给两个不认识的过路人,销售价格为1.6 元/千克,违法所得为16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整,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王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4年10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东至段大渡口镇文明渡口上游500米水域查获当事人王某某使用路亚竿挂泥鳅活饵进行捕捞,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泥鳅活饵若干(0.95千克),渔获物翘嘴鲌3条(5.2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相关规定,东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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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发布禁火令!违者,处罚!
贵池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区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即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内容: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以及在林区动火作业施工;
(二)烧荒、烧炭、烧田埂、烧草木灰、烧垃圾、烧秸秆等;
(三)吸烟、野炊、烤火、火把照明、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烧蜂窝等;
(四)焚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经批准的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等生产性用火;
(六)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地要对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和精神病患者实行“一对一”监护,防止其进入林区用火、玩火,如因监管不力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警电话:12119
贵池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胡某、郑某、朱某,被池州警方查处!
近日
池州市公安局
通报3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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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县网民胡某为博取关注、吸粉引流,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东至县发生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的谣言信息。经查,胡某对其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胡某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贵池区网民郑某在未核实事件真伪的情况下,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辽宁某医院4名男女感染新型病毒死亡”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予以行政处罚。
近日,江南新兴集中区网民朱某为博眼球、吸引关注,在短视频平台编造他人去世的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予以行政处罚。
东至一服刑人员母亲病危无法奔丧,真情诉求后终得偿所愿尽孝送终
近日,当东至县检察院检察官程鹏飞致电李某,询问他最近的生活情况时,李某感激地说:“谢谢检察官的关心,如果不是你们,当时我也无法回去为母亲奔丧,现在想到你们对我的帮助,感到很温暖。”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该条款一直处于“沉睡状态”,东至县检察院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积极主动履职,针对罪犯家庭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落实罪犯拘役执行期间“可以回家”这一“沉睡”条款,让在押人员走出高墙,回家为亲人奔丧,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履职担当。
履职过程
2023年3月,东至县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人员程鹏飞、郭翔在工作中了解到服刑人员李某因母亲病危,情绪不稳定后,随即按照程序与李某进行谈话。
“检察官,我母亲病危,目前在医院住院治疗,能不能暂时让我回去一趟?”刚坐下,李某就着急地向检察人员道出诉求。
“你别急,我们先要核实你所说的情况。如果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可以暂时离监的,不过要依法依规走程序,我们会尽快办理,你放心。”检察官程鹏飞对相关法律法规谙熟于心,第一时间就给予李某明确答复。
经了解,罪犯李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东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交付至东至县看守所服刑。
随后,检察官程鹏飞立即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李某的诉求,经同意后迅速核实情况。
“喂,请问是医院吗?有件事情需要跟你单位核实。”
“你好,我们是东至县检察院检察人员,想了解下李某在你们村的现实表现如何?”
在核实李某母亲病情、了解李某的现实评价后,检察人员再次来到东至县看守所和所长、民警以及驻所医务室医生沟通,全面掌握李某入所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和身体状况。经综合研判李某的平时表现、再犯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后,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看守所提出启动李某回家探视程序的意见。
这是东至县看守所处理的第一起离监探视亲属的情况,出于审慎考虑,对罪犯监管安全存在一定的顾虑。东至县检察院表示,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对符合条件的,应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在罪犯家属病危的情况下,更应该释放司法善意,体现法治的文明和进步。检察机关愿与监管机关共同担当,做好这件事情。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推进下,启动并完善了李某出所探视的相关法律手续。
因病情迅速恶化,李某母亲病故。李某出所回老家参加母亲葬礼。在返回看守所途中,李某对检察人员哽咽道:“虽然没有听到最后遗言,但是能给老人家尽孝送终,我也很满足了。我对不起母亲,我一定好好改造,以慰她在天之灵。”
东至县检察院主动激活这一“沉睡”条款的举措赢得了在押人员亲属以及群众的点赞,也给“高墙内”的在押人员带去了温暖与希望,让他们在司法、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扶下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信息来源:知池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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