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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养犬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定期携带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立即自行清除。
四、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或犬只伤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扑杀。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圈养或栓养犬只,公共区域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流浪犬,公安机关将予以捕捉收容。
兴化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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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兴化 常年法律顾问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时龙律师 17888178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