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手机后盗刷微信零钱,2男子被拘

政务   2024-11-15 18:02   湖南  


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已经替代了传统钱包,成为了许多人使用的支付工具,如果拾取手机后,盗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中的钱财,很有可能涉嫌盗窃。近日,衡阳县两名男子因盗刷他人手机内的微信零钱,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11月5日,衡阳县公安局高新园区派出所接到吴女士报警称:当天凌晨下班回家时,自己一台手机落在申通快递摩托车停放点被人捡走,早上通过另外一台手机登录微信时发现里面的钱被人盗刷了1600元。经排查,民警发现吴女士的手机并非是在申通快递摩托车停放点遗失,但民警并未因此懈怠,而是更加细致开展工作,通过运用信息化手段,迅速确定了2名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11月10日、11月11日,高新园区派出所副所长毛郑带队分别将贺某(男,31岁,西渡镇人)、万某(男,29岁,西渡镇人)抓获。
经查,11月5日凌晨2时许,贺某父亲在唯品会物流园门口摆夜宵摊收摊回家时,在船山西路辅道内捡到吴女士手机,回家后将捡到的手机交给贺某,贺某在发现手机没有锁屏密码且微信内还有数千元零钱时,心生贪念,欲将钱财占为己有,并与亲戚万某商议此事。经万某提议,二人驾车到衡阳市蒸湘区,贺某戴口罩进入一家便利店,通过付款码消费的方式刷取该手机内1600元,购买了香烟、槟榔。事后贺某分得一条和天下香烟、3包散装和天下香烟以及槟榔1包,万某分得和天下香烟2包、槟榔1包。
贺某、万某到案后,仍觉得手机是捡来的,公安机关在小题大做。经过民警严肃批评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后,二人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目前,园区派出所已将收缴的手机及盗刷的财物返还给受害人,违法行为人贺某、万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三审:廖忱

二审:苟亚斌

编辑:刘波

来源:衡阳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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