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在停车场摔伤,
向管理方索赔14万元
周女士骑电动车到某家居商场上班。因前一天傍晚飘了几片雪花,路上有些湿滑,有的地方还有薄冰。周女士途经商场地面停车场时,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造成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等并住院治疗。
事发后,周女士自行支付了治疗费。她承认骑车时在想事情,没有认真看路,自身有一定问题。但周女士认为,商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停车场的日常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冰雪,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女士遂将商场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按照5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义务,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4万元。
商场辩称,周女士为抄近路,穿行于机动车停车位间,且车速过快,急拐弯时不刹车、不减速,因此其摔伤完全是自己行为所致。而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停车场路面干净,没有结冰,商场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在案件审理中,周女士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右侧胫骨平台骨折遗留创伤性骨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管理方已履行相关义务,
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公共视频可见,周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且商场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商场就停车场管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周女士称商场停车场管理混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官:司法鼓励维权,
有理有据才是正道
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如果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在本案中,商场的地面停车场属于经营场所,其经营者确实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主体。经过调取公共视频等证据资料,法院可以确认周女士摔倒地点路面干净、平整,无积雪、冰面及其他障碍物,而且经营者已在停车场入口处设置了警示标识。周女士未能就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责编:张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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