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时事   2024-11-05 19:00   青海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规范文明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着力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格尔木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区养犬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未经免疫,不得携带犬只外出。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二、本市城区养犬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三、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遛犬时,犬只必须系犬绳(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携带;

(二)携带清洁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有效制止犬只追咬、持续吠叫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五)在楼道、电梯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预防犬只吠叫、伤人的措施;

(六)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和同乘人员的同意。

四、凡出户未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和无主犬处理。

五、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医院、养老院、宗教场所、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会展中心、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市区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宾馆旅社、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候机室、候车厅及其他明文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六、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并且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根据《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根据《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饲养犬只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出售或者运输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饲养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性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市民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农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农牧局举报电话:0979-8499907

市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12319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12319


格尔木市公安局

格尔木市农牧局

格尔木市城市管理局

格尔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日



来源|格尔木市公安局
编辑|刘山青  责编|武   强  监制|史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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