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 | 土地征占引纠纷 依法调解化干戈——红果子镇新时代“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典型案例分享

职场   2024-11-06 22:59   宁夏  


今年以来,红果子镇认真落实“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以打造“塞上枫桥”品牌为抓手,不断优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解决人民群众对纠纷化解的多样需求,有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绘就出一道基层法治战线新“枫”景。即日起,将我镇贯彻落实“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和“事心双调”工作机制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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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名均采用化名。

红果子镇下营子村张某于2014年起将自家1.74亩土地承租给同村村民李某耕种。2023年4月初至同年10月底期间,宁夏石嘴山晶体新能源220KV外部供电工程AgXXX号塔基自该地块周边经过,涉及临时用地0.9亩。之后,项目施工方宁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该地块实际使用人李某签订协议,将该0.9亩临时用地补偿款6000元发放至李某名下。张某得知后,多次赴惠农区信访局、红果子镇人民政府反映相关情况,认为自己应享有该0.9亩临时用地补偿款部分收益且该处塔基永久占用自家部分土地,应给予永久征地补偿2万元,项目施工方对此不予认可。为此,张某分别与李某、施工方产生矛盾纠纷。

该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红果子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张某与承租人李某进行协商,起初双方互不让步,都认为自己享有该笔临时用地补偿款受益权。后经红果子镇、司法部门以及企业反复做工作、摆事实、讲道理、化矛盾,后双方均同意各自分得临时用地补偿款3000元。

对张某主张的永久征地补偿,受早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流程不规范、资料不完善、四至坐标不明确等客观因素影响,经多次查阅相关资料,仍难以确定宁夏石嘴山晶体新能源220KV外部供电工程塔基是否涉及该地块永久占地,后经当事人现场指认、与周边其他村民实地了解等方式方法,确认该项目塔基涉及张某永久占地0.15亩。最终,该项目施工方与张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张某永久征地补偿款5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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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我国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石嘴山市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的有偿使用费为每年10元/平方米。目前红果子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惠农区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综合地价 1.1 倍标准执行,合计4.4万元/亩,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9,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归村民所有。

本案中,宁夏石嘴山晶体新能源220KV外部供电工程自2023年4月开始施工到2023年10月底结束,涉及张某0.9亩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7个月,符合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规定。按照石嘴山市耕地有偿使用标准10元/平方米计算,该0.9亩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为6000元。因各级法规、政策性文件未对临时用地补偿费受益人进行明确,故张某与李某双方友好协商对该收益进行分配。

对本案涉及的0.15亩永久征地,按照惠农区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4.4万元计算,共涉及补偿款6600元,其中:村集体660元,张某5940元。

因此,张某主张的2万元永久征地补偿为无理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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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石嘴山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临时使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同区域范围内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进行确定,没有可参照的相关案例也可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方式执行。但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的有偿使用费为每年10元/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为每年5元/平方米,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有偿使用费为每年3元/平方米,其中不含申请人向其他有关部门交纳的补偿费、复垦费、管理费等费用。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需缴纳临时用地有偿使用费。参照村集体管理的国有土地按农民集体土地标准执行。

3.《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 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1.1 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7 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 年以内)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6 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6 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5 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1 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3 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惠农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 0.1 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惠农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显示,红果子镇位于第I片区,综合地价为40000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来源:靳杰伟

 编辑:李   敏

校对:张丙奇

审核:马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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