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班族来说
现在最高兴的事就是
要!放!假!了!
想出去游玩的心
已经飞到九霄云外
我知道你急,但是你先别急
下面这两个新规
⏰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一起来看看
哪些与你有关?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共济及支付范围的通知》(琼医保〔2024〕128号),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扩大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共济及支付范围。
在原有共济及支付范围基础上,拓宽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及支付范围。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已参保近亲属个人负担的在定点医药机构看病就医与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医药费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长期护理保险费,以及政府支持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如惠琼保、乐城特药险等)。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新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依据《海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针对身体不同部位或器官遭受的伤害类型确定。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应以治疗所需时间最长部位或器官的期限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累计计算。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伤职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停工留薪期申请,用人单位在《分类目录》范围内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超出《分类目录》相应部位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10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向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确认。工伤职工未在期满前10日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期满终止。
此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满,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此外,还有几个时间点的惠民政策和便民服务事项也要知晓哦~(点击下面链接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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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社保医保
编辑: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