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院周转资金“及时雨”到来,企业回款难迎来新解法...
01
今日(1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附文末)。
《通知》明确建立预付金制度,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增强参保人员就医获得感设置的周转资金,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整体来说,医保预付金制度指的是在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满足规定可支付月数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符合预付规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部门预先支付一定额度的医保基金,用于缓解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等实行差异预付,奖优罚劣,用激励效果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效。
《通知》要求各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组织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度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3、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地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申请,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国家医保局解读中表示,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切实为定点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赋能助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一体推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从而更好服务保障宏观经济发展大局,为社会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02
国家医保局:
预付金制度加快耗材厂商款项结算
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