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 讲坛暨2024年黑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第二期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学术   2024-12-03 22:36   黑龙江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11月29日下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讲坛暨2024年黑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第二期专题讲座在模拟法庭成功举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专家咨询组专家管洪彦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的主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重点制度解读与实务操作》。法学院申建平教授主持讲座。法学院王歌雅教授、乔剑峰老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200余名师生以及来自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林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高校的教师参加讲座。来自黑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实务届同仁们也踊跃参与讲座。


申建平教授首先对管洪彦教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欢迎,并对参会的省内兄弟高校教师、实务界同仁以及学院师生们表示感谢。申老师指出,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法律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关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规范运行与长远发展,关系到9亿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生福祉,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法律,明年5月1日这部法律将要施行,现阶段应该做好法律的解读,本次讲座旨在全面提升我校师生对这部法律的理解程度,以便为法律的适用做好准备。

管洪彦教授结合自己作为立法专家全程参与立法的经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要制度以及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管教授首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性质、外在主线和内在主线出发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为师生们全面把握这部法律的性质、体系和价值理念奠定了基础。然后,管教授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地位和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资格、破产适用及出资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变动规则和成员权利体系,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措施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衔接机制十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报告。

王歌雅教授表示管老师的讲座,为我们了解《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奠定了基础,也对《民法典》第99条第2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法律规范进行了延展阐释。管老师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性质——内在价值主线——外在形式主线“三位一体的解读,为我们深入了解、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路径、制度体系、规范内涵、司法适用提供学理支撑。管老师的讲座,观点明确、解读清晰、阐释精准、论证有序。

乔剑峰老师结合管洪彦教授的精彩分享阐述了对于农地法治研究的理解,在我国农村土地改革中,如何有效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既是土地改革的逻辑起点,也是最终夙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创了农地法治新纪元,具有里程碑意义。农村土地改革应以农民为中心,是否切实维护与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是实践评估的晴雨表与指向灯。农地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属于构建中国自主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村落不仅是物理上的承载,更是情感的纽带,村庄是中国文化的一种缩影,是中国迈向未来的基因库,农地具有“压舱石”功效,承载着农民的生产生活、理念信仰与对世观念。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同学们也投身于土地法治研究,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同时强烈呼吁加强校际合作,期待吉林大学为黑大学子们提供更多学习交流的机会。


整场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虽然模拟法庭外冰天雪地,但是模拟法庭内气氛热烈。主持人申建平教授再次感谢管洪彦教授的倾囊相授,也感激各位师生的积极参与。最后,申教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社会效果表达了美好期待,申教授还期待广大黑大学子发愤图强多读书,争取早日学有所成,成为乡村法治建设的“传播者”和“领航员”,让良法善治在乡土沃野上结出更加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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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 法学院

排版 | 高婉莹

指导 | 张谨夷

责编 | 王业超

审核 |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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