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驾乘朋友们:
你们好!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运城公安交警正在开展《运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普法宣传引导工作,请您务必牢记以下内容: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
二、不加装、不改装、不拼装。
不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加装伞具、车篷等改变外形结构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禁止更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加装蓄电池、改装蓄电池槽盒。
三、守法规、不乱行。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行驶)、不越线停车、骑车不接打电话。
四、养习惯、讲文明。
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五、不超员、安全坐。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年满16周岁,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乘坐人不得侧坐、不得反向坐。
六、上道路、装号牌。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七、买车时、要分清。
新购电动车时要核对车辆合格证,要商家提供正规的车辆销售发票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运城公安交警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争做文明人、同守平安路,共同营造更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