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 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规范做好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点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的通知》(冀农财发〔2021〕1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9〕4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装备支撑。(一)补贴机具种类。从按照河北省由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14大类42个小类156个品目做为我县补贴机具品目(详见附件1)。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 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其中: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印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起,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 5 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100 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 万元;200 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25 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 60万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实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加快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在资金出现余缺时,及时上报上级农机部门,申请调增或调减补贴资金,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或缺口,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15 号)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通过手机APP或现场工作窗口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流程如下。(一)发布实施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二)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 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 110%的,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三)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 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申请点公示栏中应公开公示信息,鼓励在乡村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四)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市场监管、电视台等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由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财政局负责履行资金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查处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严格操作流程,依规受理补贴申请,规范组织补贴机具核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要努力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提高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效率,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对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要稳步推进手机 APP、补贴机具二维码和物联网监控设备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对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建立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切实保护购机者隐私信息。(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 号)和《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严格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要全面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形成管理闭环。同时,开展绩效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持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附件
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4 大类 42 个小类 156 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圆盘犁
1.1.3 旋耕机
1.1.4 深松机
1.1.5 开沟机
1.1.6 耕整机
1.1.7 微耕机
1.2 整地机械
1.2.1 圆盘耙
1.2.2 起垄机
1.2.3 灭茬机
1.2.5 铺膜机
1.2.6 联合整地机
1.2.7 埋茬起浆机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 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 免耕播种机
2.1.6 铺膜播种机
2.1.7 水稻直播机
2.1.8 精量播种机
2.1.9 整地施肥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 营养钵压制机
2.2.3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 水稻插秧机
2.3.2 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
2.4.2 撒肥机
2.4.3 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培土机
3.1.3 埋藤机
3.1.4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2 喷杆喷雾机
3.2.3 风送喷雾机
3.2.4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修剪机械
3.3.1 茶树修剪机
3.3.2 果树修剪机
3.3.3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割晒机
4.1.2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 棉花收获机
4.4 果实收获机械
4.4.1 果实捡拾机
4.4.2 番茄收获机
4.4.3 辣椒收获机
4.5 蔬菜收获机械
4.5.1 果类蔬菜收获机
4.6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6.1 采茶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7.2葵花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3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稻麦脱粒机
5.1.2 玉米脱粒机
5.1.3 花生摘果机
5.2 清选机械
5.2.1 风筛清选机
5.2.2 重力清选机
5.2.3 窝眼清选机
5.2.4 复式清选机
5.3 干燥机械
5.3.1 谷物烘干机
5.3.2 果蔬烘干机
5.3.3 油菜籽烘干机
5.4 种子加工机械
5.4.1 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1.2 组合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2.2 磨浆机
6.3 果蔬加工机械
6.3.1 水果分级机
6.3.2 水果清洗机
6.3.3 水果打蜡机
6.3.4 蔬菜清洗机
6.4 茶叶加工机械
6.4.1 茶叶杀青机
6.4.2 茶叶揉捻机
6.4.3 茶叶炒(烘)干机
6.4.4 茶叶筛选机
6.4.5 茶叶理条机
6.5 剥壳(去皮)机械
6.5.1 玉米剥皮机
6.5.2 花生脱壳机
6.5.3 干坚果脱壳机
8.排灌机械
8.2 喷灌机械设备
8.2.1 喷灌机
8.2.2 微灌设备
8.2.3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揉丝机
9.1.4 压块机
9.1.5 饲料(草)粉碎机
9.1.6 饲料混合机
9.1.7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 饲料制备(搅拌)机
9.2 饲养机械
9.2.1 孵化机
9.2.2 喂料机
9.2.3 送料机
9.2.4 清粪机
9.2.5 粪污固液分离机
9.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 挤奶机
9.3.3 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 水产养殖机械
10.1.1 增氧机
10.1.3 网箱养殖设备
10.2 水产捕捞机械
10.2.1 绞纲机
10.2.2 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 残膜回收机
11.1.3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 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挖掘机械
12.1.1 挖坑机
12.2 平地机械
12.2.1 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 温室大棚设备
13.1.1 电动卷帘机
13.1.2 热风炉
13.2 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 蒸汽灭菌设备
13.2.2 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 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
14.1.2 手扶拖拉机
14.1.3 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 养蜂平台
15.2 其他机械
15.2.1 驱动耙
15.2.2 籽棉清理机
15.2.3 水帘降温设备
15.2.4 热水加温系统
15.2.5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7 旋耕播种机
15.2.8 大米色选机
15.2.9 杂粮色选机
15.2.11 秸秆膨化机
15.2.12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 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4 沼气发电机组
15.2.16 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7 茶叶输送机
15.2.18 茶叶压扁机
15.2.19 茶叶色选机
15.2.20 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 果园作业平台
15.2.22 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 秸秆收集机
15.2.24 瓜果取籽机
15.2.25 脱蓬(脯)机
15.2.26 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 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来源:玉田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