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目前企业废气排口安装有CEMS,并按基准氧量折算。生产设施停运后,氧量升至20%左右,导致实测数据即使很低的情形下一企一档平台折算数据持续超标推送报警(平台已标记,企业DCS监控也是)。请问,是否可根据HJ75 C.8规范,氧量显示19%以上可以作为停炉的参数设定,并将实测数据设置为不参与折算?盼请领导解答。
内容回复: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7) C.8规定锅炉停炉、闷炉时,CEMS仍然在不断地检测和不断地由下位机上传数据,容易引起固定污染源监控系统的误判。可通过对烟气参数的设定,由下位机向上位机发出停炉、闷炉等标记,氧量显示19%以上可以作为停炉的参数设定。其他行业应参照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开展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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