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拒不执行?那就“刑”!

政务   2025-01-07 16:10   安徽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的第18天,无为市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2月,何某诉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无为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黄某向何某偿还借款304万元及利息。宣判后黄某不服上诉,次年5月,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黄某未按判决自动履行,何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黄某对此置若罔闻。2022年9月、2023年4月,该院两次对黄某司法拘留十五日,黄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此间,执行人员发现,黄某持有的银行信用卡账户显示有多笔大额消费合计26万多元,微信记录中有多笔转账以及数千元涉及护肤养生、请人吃饭、美容等大额非必要生活消费。法院进一步查清,黄某为逃避司法机关查封冻结,还使用其母亲实名注册的微信号进行消费,该微信号显示自2022年7月以来有多笔大额交易流水,累计发生金额 286万余元。 

   

2024年1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黄某慑于法律威严主动投案。4月30日与何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按约归还了部分钱款。法庭审理中,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何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部分执行义务,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黄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自作聪明以身试法,隐匿、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挑战司法权威、触犯了法律底线,到头来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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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法治报

编辑:吴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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