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和达到报废标准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登记后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近日,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城子河大队在核查清理重点车辆时发现3台汽车、74台摩托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现将强制注销车辆通告如下:请下列被扣留(拖移)或事故车辆的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人或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被扣留(拖移)车辆的合法证明,补齐相应手续,到扣留(拖移)车辆的城子河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处理,逾期不来,城子河公安交警大队将依法强制注销,名单如下:
编辑:高新陶 马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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