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文摘   2024-12-31 17:40   宁夏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零售店(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必须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检封标识”,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户经营、通过微信、抖音等互联网售卖。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建立健全购销档案、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出现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要自觉从持证零售店(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0952-6668110、0952-6095159


平罗县公安局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罗县供销社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平罗县公安局

编辑:刘泽敏

责任编辑:王刚

新闻热线:0952-6016570

电子邮箱:Xwzx601657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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