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83岁老人在上公交车,想坐在凳子上时不小心摔倒,公交车司机好心给予了帮助,老人当时连说司机是好人,可事后,却向公交车公司索赔八万元
江苏83岁宋大爷经常乘坐公交车去外面遛达,那天,宋大爷如往常一样也搭乘了公交车,可是就在他走到司机背后的凳子打算坐下来时,却不小心摔倒了。
司机金某见大爷摔倒,在询问了老人几句后,发现老人伤势也不是很严重,老人自己也说没关系。
于是,金某也没有报警或报120,只是将老人抱到了座位上,便开着公交车继续前行。可是当车子到达终点站后,老人的伤势却变严重了,脚不能弯,更加站不起来。
金某立刻就报了警,警察在询问老人情况后,先是通知了老人的家属,又报了120,老人到医院经检查,发现右腿骨折,需要住院手术治疗。经过22天的治疗后,老人又做了伤残鉴定,属于十级伤残。
那么,宋大爷当时究竟是怎么摔倒的呢?到底和公交车公司有没有关系呢?
公交车的司机金某说当时宋大爷是第一个上公交车的,然后他就走到司机背后的座位想坐下来,可是那儿有一个台阶,他一不小心,脚下一滑,就摔倒了。周围乘客立刻就告诉了司机。
司机金某也立刻就起身去询问老人情况,宋大爷直说没关系,让司机扶他坐到座位上就可以了,于是,金某便将大爷抱到了座位上。
在整个行车过程中,宋大爷的精神状态也非常好,还和周围帮助他的乘客有说有笑,旁边的小伙子还让他把受伤的腿搁在自己身上。
宋大爷还一直唠叨着,司机是好人,他不会冤枉他的。
到达终点站后,宋大爷也没有让司机金某帮叫120,只说让金某把自己带到派出所,让派出所送他回家。
当时出警的警察说金某找到他们时,只说宋大爷是找不到家了。于是他们在询问了老人家庭住址后,联系到了他的家人。可接着,宋大爷就说自己摔了一跤,腿很疼,走不了路了,但是一直没有责怪司机的意思。
警察见宋大爷疼得厉害,便叫来了120,把老人抬到了医院。
司机金某还找来了两名当时的乘客证人,两名乘客都表示宋大爷摔倒时,车子是静止的状态。
其实,从证人和出警的民警所说的话来看,宋大爷摔倒确实是他自己的问题,和司机金某无关,可是,后来宋大爷究竟为什么又改口了呢。
当时老人摔倒时,车子究竟是处于静止还是启动状态呢?因为这趟公交车跑的线路比较偏,公交车也比较老式,所以车上根本没有监控,而且金某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所以要还原当时的真相就特别的难。
公交车公司表示,宋大爷在入院时,被检查出本人患有房颤和心脏病,医生的建议是患有这两种病的人都是应该卧床休息的,可是宋大爷却独自外出,所以他摔倒受伤完全是他自己的责任,与公交车公司无关。
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安全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伤亡是因为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旅客自己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的,他可以免责。
可是,宋大爷摔倒并不是因为本身疾病造成的,而按照法律规定,公交车公司做为承运人确实是应该对宋大爷的安全负责,再加上公交车上没有监控,司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也就是无法提供一个事实的真相证明。
另外,在客运合同中提到的一个义务,承运人对旅客还有一个安全提醒的义务。可是,当宋大爷在走到司机背后坐板凳时,因为那儿有台阶,金某并没有出声提醒老人要小心。
所以金某是被认为没有履行承运人的义务。
当然,宋大爷上车时,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座位,而他自己往有危险度的座位上去坐的时候,也要尽到一个谨慎注意义务,应该,老人对于自己的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后,法院判定,公交公司应对宋大爷的损伤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要赔偿五万六千四百三十五点四元。
这虽然是一个案件,但是我认为也和我们在与人交往中息息相关,在处理人际关系中,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绝对不能有侥幸的心理,就象司机金某,如果他在乘客上车后,能够多说一句大家小心之类的话,如果在宋大爷摔倒时,他第一时间报警,后面的结局也许就会大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