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十一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改正内容及要求:2024年11月30日之前,前往白银市政务大厅三楼办理变更登记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联系电话:0943-8266040、8266338、8318682
联系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904号白银区市场监管局405室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