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职权。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权责一致、协同高效、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跨区域执法协作、重大案件查处等职责。
第六条 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每年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制定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事项、执法流程、岗位职责等,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实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和各类业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运用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源头监管、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执法办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收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法制作询问、检查笔录。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因行政执法需要,可以依法书面提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调查、提供相关涉案信息、开展联合执法等。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当依法提供协助,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州、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建立互通共享案件线索、协同联动的执法协作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或者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书面告知意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地址等,听取企业、行业组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等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进行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立案调查;
(三)故意刁难、选择性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四)使用暴力、威胁、侮辱、辱骂等不文明方式执法;
(五)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索要、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经授权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