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衡阳市成功办理1起消防领域“行刑衔接”案件

政务   2024-11-05 20:59   湖南  
2024年10月17日,陆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衡阳市办理的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蒸湘区一饭店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陆某某将570件烟花爆竹存放在饭店二楼棋牌、娱乐、休闲场所的楼梯间内,准备以后用于过年、婚庆、乔迁等。

经调查,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02


案件判决

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之规定,将陆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0月17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陆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律链接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0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0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   源:衡阳消防

责   编:陈佳威

审   核:周运动

三   审:陈荣林

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12345举报;跨县市区、涉中央驻衡和省市属企业的,可拨打0734-8869036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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