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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和热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新乡市制定出台了《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广大市民关心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明确。
关注点一:供热时间是什么时候?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市集中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3月15日零时。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温变化,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向社会公布,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关注点二:供热期间,标准温度是多少度?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室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注点三:供热室温不达标,怎么办?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自居民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室温连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室温十四摄氏度以上不足十八摄氏度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温不足十四摄氏度的,按日免收热费。
关注点四:小区申请供热有何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关注点五:哪些行为是违规用热?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损坏热计量以及温控设施;
(五)擅自开启锁闭阀;
(六)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来源:新乡市城管局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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