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申请开证:买方(进口商)根据合同条款,向所在国的银行(开证行)提出开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贸易文件,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开证行在审核无误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 通知与传递:开证行通过SWIFT等系统,将信用证发送给卖方(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通知行或保兑行)。通知行负责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并通知出口商。 交单与议付:出口商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并提交所有必要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产地证等,至通知行或指定的议付行。议付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先行垫付货款给出口商,并保留对开证行的索偿权。 寄单索偿: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并附上索偿通知书。开证行在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向议付行支付款项。 付款与放单:开证行向进口商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商,以便其提取货物。若进口商已提前支付或同意承兑远期汇票,开证行会直接付款或承兑。
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核对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特别注意货物描述、单价、数量、装运期、有效期等关键信息,避免“软条款”陷阱。 确保单据真实性与完整性:信用证是“单据买卖”,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出口商应确保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避免因单据不符而被拒付。 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选择信誉好、国际影响力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通知行或议付行,可以降低信用证操作中的风险。同时,了解银行的审单标准,有助于提前准备符合要求的单据。 利用保险与担保:出口商可考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应对进口商违约或开证行破产等极端情况。此外,对于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及时沟通与跟进:在信用证操作过程中,保持与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及进口商的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在单据提交、审核、付款等环节,及时跟进进度,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法律与仲裁准备:在信用证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如选择国际商会(ICC)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作为解释规则,并约定仲裁机构,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迅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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