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文摘   2024-11-07 19:10   青海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ND


往期回顾

坚持以老年人为中心 持续增进老年人福祉青海省奋力开创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全省老干部工作培训班在西宁举办
第25场网上专题报告会得到广大老干部一致好评
全国离退休干部网上专题报告会:2024年合辑

分享

收藏

在看

点赞

青海老干部
服务青海社会经济发展;宣传青海老干部工作;推进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展示老干部风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