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统计工作无小事 交接学习须到位

文摘   2024-09-14 17:30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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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近期,鼓楼区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某工业企业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并按照工业专业要求,重点检查企业2024年1-6月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付职工薪酬”四项指标。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24年1-6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指标上报数为106185千元,检查数为106054千元,相差-131千元,指标差错率-0.12%;该单位上报的2024年1-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号:202-1)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指标上报数为16459千元,检查数为16602千元,相差143千元,指标差错率0.86%。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相关统计行为的规定*



案情分析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经核实,该企业存在一家非独立法人的下属分公司,企业于今年年初更换了报表填报人员,对统计业务不熟悉,工作交接不到位,对工业总产值和应付职工薪酬这两个指标统计口径理解有误,填报时将企业安装设备的收入,开票税率为9%的安装服务费也算入企业的工业产值;并且未将非独立法人的下属分公司人员薪酬数据包含在内合并统计,致使该单位报表数据产生差错。区统计局向企业法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讲明统计违法的严重危害,企业法人认识到自身问题,当场表示积极配合整改工作。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认真作出整改,考虑到市场行情不太好,企业随时面临着停工停产的经营困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区统计局责令其立刻整改,并给予了警告处罚。






案情启示



本案例中该单位的统计人员由财务人员兼任,且未做好统计报表交接工作,在填报统计报表时,并没有仔细研读统计制度,而是按照自己对指标的理解填报的。在兼职统计人员填报后,财务部领导也没有认真审核。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对指标理解不够。统计填报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制度,把每个统计指标的确切含义理解到位,把深入学习统计方法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增强统计法律意识,将依法统计落到实处。







*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已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所述法律条文摘自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版本。



供稿:工业投资统计科 郭浩
校验:孟丽娟
审稿:彭涛
审核:李其明
发布:刘丰源
运维:宁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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