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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瑞金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遗弃。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瑞金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瑞金市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博物馆、体育场所、图书馆、商场、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公安110
象湖派出所:0797-2538562
瑞金市城市管理局:0797-2525193
瑞金市公安局 瑞金市城市管理局 瑞金市农业农村局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金市象湖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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