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

文摘   2024-11-09 00:00   北京  

西藏自治区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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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4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含西藏高中班<>、区高中学校、区内外中职、区内成人中专)招生工作,统筹管理区内外招生,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高中阶段学校新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2.西藏高中班(校)限招收户籍在藏(截至报名时间结束)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1)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藏族、回族、怒族、傈僳族、纳西族、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人(简称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藏族及区内少数民族子女考生,父母至少一方在职的,必须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随父母至少一方为居民的,必须提供父母至少一方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随父母至少一方为农牧民的,必须提供父母至少一方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2)汉族及区外少数民族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考生,父母至少一方必须在藏工作满八年及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必须提供父母至少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工作时间,是否系进藏干部职工亲生子女

3)坚持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原则,报考西藏高中班(校)须签订《家长承诺书》《学生承诺书》(简称“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学校、家长(考生)各持一份留存,并在招生管理系统留存电子信息

4)身体健康,无身,无病毒性肝炎、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无心脏病、癫痫病、抑郁症、精神病病史,无耳聋、足跛等严重影响学习的情况。

5那曲、阿里和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6)符合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藏202222号)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开选调进藏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组2017176号)要求的考生,由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按规定要求执行。

3.区内高中学校招收户籍或学籍在藏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西藏中职班招收户籍在藏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区内中职和成人中专招收户籍或学籍在藏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并广泛招收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生活能自理且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可报名参加区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未完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者;

2)未完成初中阶段教育者;

3)已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及以上学籍的在校生;

4)尚处于禁止参加考试的受处理者;

5)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与审核

1.报名与审核工作按照《关于做好西藏自治区2024年西藏自治区高中学校招生报名与审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2.报名网址:西藏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招生管理系统http://zk.zsks.edu.xizang.gov.cn:8082,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http://zsks.edu.xizang.gov.cn)。

3.各地(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报名点学校按规定时间完成政策加分审查公示,并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汇总审查公示

二、思想政治品德审查和体检

(一)思想政治品德审查

1.报考西藏高中班(校)的考生须进行政审,由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报名点学校组织。报考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且上线考生还须按西藏军区要求参加政审。西藏中职班录取考生须参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政审。

政审须如实记录考生简历、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及在校表现,由学校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法律或纪律处分的考生,须提供详细材料,包括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及改正表现,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政审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盗行为的。

(二)体检

1.报考西藏高中班(校)的上线考生和西藏初中班(校)应届毕业考生必须参加体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确定上线考生名单后,由各地(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组织考生进行体检借考生可参加借考点学校组织的统一体检,体检报告及相关材料由借考点学校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西藏初中班(校)生体检工作由所在学校在返藏前统一组织完成。报考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上线生源,另须按照西藏军区有关要求进行体检。

2.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西藏初中班(校)须与当地卫健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职责确保体检真实、准确,防止漏及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考生体检须按《关于印发<内地西藏班、中职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藏教厅〔201125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疗单位进行。体检表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加盖医院公章方有效。除统一安排的体检复查外,私自复查结论不予承认。

3.隐瞒既往病史及家族病史,导致体检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考生和家长承担。考生须认真核对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个人失误后果自负

4.西藏中职班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检。报考其他学校考生是否体检由学校决定,体检可在新生入学后组织实施。

5.体检费按医院规定收取,考生及家长自理。

6.体检表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西藏初中班(校)负责上传。

(三)其它

各地(市)须合理安排考生体检工作同步做好报考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上线生源政审、面试、体检工作,各西藏初中班(校)须积极主动配合。

三、批次设置与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八个批次

(1)提前一批(西藏高中班<校>)

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实行传统志愿投档;2024年起,西藏插班高中批次与普通高中批次合并,设15个学校志愿,继续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是否服从调剂。

2)提前二批(自主招生)

完善特色招生机制,允许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超过5%的艺体类自主招生计划。同时将自治区体育运动技术学校区域定向招生的中职学校纳入自主招生批次实行传统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是否设置专业志愿视实际情况而定,设是否服从调剂。

3)第一批次(区内示范性高中<全区>)

面向全区招收户籍或学籍在藏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拉萨阿里高级中学招生计划不高于该校总计划15%。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

4)第二批次(支薄计划)

区内示范性高对已确定招生与送生关系的,设一定比例招生计划,限招户籍在藏,并取得送生学校三年学籍且实际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学校提档线不得低于其在第一批次录取提档线以下100分。实行传统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

5)第三批次(区内示范性高中<本地>和非示范性高中)

面向本地招收户籍或学籍在藏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

6)第四批次(西藏中职班)

按照考生自愿、家长同意的原则,面向全区招收户籍在藏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3+2”或“3+3”学年制中职毕业后,根据高职招生计划,通过转段等形式的考试(测试),确定是否就读高职,毕业后获高等教育相应学历。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下设3个专业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

7)第五批次(分段式和一贯制)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提供“3+3”“1+3”优质专业招生。“3+3”“1+3”学年制中职毕业后,根据高职招生计划,通过转段等形式的考试(测试),确定是否就读高职,毕业后获高等教育相应学历。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下设3个专业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

8)第六批次(区内中职和成人中专)

面向全区招收户籍或学籍在藏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同时广泛招收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成人中专类专业实行函授教学,不享受三包政策。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征集投档,设5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下设3个专业志愿,设是否服从调剂。

拉萨市第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日喀则市职业技术学校、山南市职业技术学校、那曲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积极推行综合高中试点班招生工作,开设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课程。试点学校从录取的新生中进行选拔招生,注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籍。

2.录取顺序

提前一批(西藏高中班<>)、提前二批(自主招生)、第一批次(区内示范性高中<全区>)、第二批次(支薄计划)、第三批次(区内示范性高中<本地>和非示范性高中)、第四批次(西藏中职班)、第五批次(分段式和一贯制)、第六批次(区内中职和成人中专)。

3.各批次志愿兼报规则

填报西藏高中班(校)批次志愿的,不能兼报自主招生批次;可兼报区内示范性高中(全区)、支薄计划、区内示范性高中(本地)和非示范性高中、西藏中职班、分段式和一贯制、区内中职和成人中专批次。未填报西藏高中班(校)批次志愿的,其他批次之间可兼报

(二)志愿填报

1.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发布后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填报志愿前,考生应认真阅读招生计划、学校章程或咨询学校,按批次填报,避免盲目填报。各地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要加大指导力度。考生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西藏高中班(校)志愿在采集报名信息时进行填报。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由各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学校组织二次填报,考生及家长需详细了解学校情况及当地高考政策,避免盲目填报。二次志愿信息表需签字上传,并上报填报情况说明。考生在录取过程中填报网上征集志愿后仍需打印签字并上传系统。

四、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应用

(一)成绩使用办法

学科成绩、实验成绩、体育成绩、政策加分、加试成绩分类存储并统一管理,最终合算生成招生录取总成绩。

1.学科成绩、实验成绩、体育成绩仅限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当年使用。学业科目组分A11门、B10

学业科目组A: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含实操)、化学(含实操)、生物(含实操)、体育与健康。(语文和藏语文学科各按50%计算成绩,作为语文成绩

学业科目组B: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含实操)、化学(含实操)、生物(含实操)、体育与健康。

2.政策加分来源于审核通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信息。

3.加试成绩由核准通过的自主招生学校提供,仅用于提前二批(自主招生批次,是否自行组织加试由招生学校确定,加试成绩须面向社会公示。

4.总成绩以各项成绩(四舍五入)相加计算,语文(学业科目组A语文×50%+藏语文×50%)、数学、外语依次作为小数点后9位数据保留。

(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使用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学考信息系统,基于学期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价记录。录取时招生学校依据初中学考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确定是否录取。

五、录取工作

(一)计划

西藏高中班(校)、西藏中职班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核准下达。区内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下达

(二)分数线

西藏高中班(校)批次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成绩、生源结构、志愿信息等,按学业科目组划定最低提档控制分数线。其他批次在投档录取过程中按学业科目组实时确定

)录取成绩

参加我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具有我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无成绩的当年不予录取。

报考西藏高中班(校)使用考试总分投档录取,政策加分不计入录取成绩;报考其他高中阶段学校使用特征总分投档录取,政策加分计入录取成绩。

)录取办法

自治区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管理工作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自治区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等部门组成。招生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批次招生计划据实调整。传统志愿遵循“志愿优先、遵循分数”原则,平行志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招生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投档信息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或退档。退档原因及解释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

)新生备案

1.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须及时按录取花名册发放(邮寄)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要及时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档案。各批次录取花名册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学生管理工作处备案,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录取的西藏高中班(校)、区内示范性高中、区内非示范性高中、西藏中职班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区内中职学校、成人中专可实行注册入学。

2.西藏高中班(校)、西藏中职班录取花名册移交自治区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备案;区内高中学校录取花名册移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区内中职学校录取花名册移交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其它

1.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2.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招生学校不得规定性别比例。

3.残疾考生录取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4.西藏高中班(校)、西藏中职班正式录取考生,不得转录、转校。无法赴区外就读须自治区西藏班(校)管理中心等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区内高中阶段学校学籍。

5.所有考生不得跨批次投档录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录取结果,录取工作结束后进行补录。

六、新生入学

(一)新生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全面复查其录取资格。如有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向自治区相关教育部门和管理中心报备。

(二)西藏高中班(校)新生体检复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教民厅〔201010号),西藏高中班(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统一组织新生体检复查西藏中职班参照执行。

(三)西藏高中班(校)新生出藏要求

1.报到入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出藏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出藏前,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离藏前培训,内容须涵盖思想政治教育、民族团结、安全、法治、校纪校规及出藏注意事项等。入学后学生服从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参加所在省(直辖市)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2.入学档案。新生入学档案应包括初中各学期学科成绩及操行评语奖惩材料入团志愿书体育达标手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考生、家长承诺书学籍信息档案、报名表、审查表、政审表、加分表、登记表、借考表、体检表、二次志愿表、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在县(区)扶贫办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西藏中职班参照执行。

七、政策加分

(一)下列考生录取时可增加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阿里、那曲户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夏尔巴人、人;

3.具有区内高海拔四类及以上县校初中三年学籍考生;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含军队、公安、司法、消防、国安);

5.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驻藏部队军人子女,高风险、高危岗位工作以及在国(境)外执行任务的军人子女;

6.驻藏消防救援在职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

(二)下列考生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

1.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的农牧民子女;

2.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

3.全国公安(司法、国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4.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

(三)同时符合上述(一)(二)项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可累计加分,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西藏初中班(校)严格审查,625日前将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信息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通过招生管理系统完成各类政策加分的公示。

(四)驻藏人民警察含公安、消防、司法、国安)烈士、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员子女,按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和国家安全部 教育部《关于实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国安部发202376号)精神,结合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执行。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司法厅、国家安全厅负责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供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由自治区教育厅向各地(市)转发地(市)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区招生政策、计划、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分别公开招生政策、计划、考生资格(含政策加分)、录取信息、政策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本校享受政策加分的相关信息等。

(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示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公示信息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10月底,信息公示结束后上报上级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公示信息公布举报渠道。对信访举报依据自治区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九、违规违纪处理

(一)加强全程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涉考人员、涉考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违反招生规定,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严重违规招生学校负责人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三)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体检错检、漏检的,追究主检医师责任;考生舞弊取消录取资格,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

2.伪造、篡改报名材料、协助舞弊、使不合格考生被录取等破坏招生工作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十、附则

(一)考生可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和“招生管理系统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信息。

新生入学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高中阶段学校学生请销假、休复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344号)等自治区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管理。毕业后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须符合当年报考条件《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补充通知》(藏教厅〔202032号)的要求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安排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及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未经审批授权,机构和个人不得转载解读,违者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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