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火灾
违反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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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17时左右,大余县吉村镇中村村圩上组有村民违规野外用火,吉村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迅速到达现场及时扑灭火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1月1日14时30分左右,大余县吉村镇中村村老中村组周某在果园内违规野外用火。吉村镇行政综合执法队迅速到达现场及时扑灭火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10月23日17点左右,大余县新城镇南丰村吾家组的叶某于回家路上,随手将香烟头扔至田埂路边,因起风导致出现火情。通过镇村两级干部和周边村民共同努力,第一时间控制了火情。经新城镇政府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叶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西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属于野外违规用火。按照相关规定,新城镇综合执法大队和南丰村村委会对叶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进行罚款。10月17日18时11分,赣州经开区三江镇新红村村民王某某为图省事,违规焚烧杂草。消防部门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将火扑灭。随后对其开展政策宣传、法治谈话,依法对王某某进行处罚。市人民政府已发布禁火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发此令: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三)禁止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烧电焊等动火作业;(四)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等;(五)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点蜡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六)禁止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发布禁火令,并向社会公布。六、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防灭火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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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县宣传
编辑/排版 :古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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