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为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知识温馨提示如下:
禁限放区域
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各县(市、区)禁限放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市民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一)购买烟花爆竹“四看”
一看经营者证照。应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
二看产品含量。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烟花爆竹。
三看产品外观。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的产品。
四看产品标签。应选购标签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有中文燃放说明等。
(二)烟花爆竹存储“四不要”
一是家庭、居住场所内应尽可能减少烟花爆竹储存数量、缩短储存时间。
二是必须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场所,避免淋雨受潮。
三是尽量用纸箱等盛装,防止猫、狗和虫、鼠咬引发自燃、爆炸。
四是不放在容易被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位置。
(三)燃放烟花爆竹“六注意”
1、燃放前注意看清楚燃放说明,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
2、注意选择在室外空旷的地方燃放。
3、要远离人群、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要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出燃放区域,扔进窨井,以免发生危险。
4、燃放烟花爆竹时不要将烟花喷射口对准他人、车辆、窗口。
5、注意不能让儿童单独燃放,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6、乡村燃放烟花爆竹注意避开柴草,以免引起火灾。
(四)被烟花爆竹炸伤后如何处理
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火药和可燃性金属粉末,引燃后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和冲击力,可造成热烧伤和爆震伤。
受伤后一定要迅速用凉水冲洗、冰块冷敷等方法处理,以减轻肿胀,防止损伤加重。冷敷后要进行局部消毒,如有破损,应尽快到正规医院就近治疗,对于头、耳、眼、鼻、面部损伤不可掉以轻心,均应到医院接受治疗,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来源:莘县公安
冠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控制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的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阳谷县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范围:东至东处环路、聊阳路;北至东阳高速(含苏海村、刘胡同村、姜庄村);西至西外环路、S249省道;南至北干渠(含商坑村、东龙虎寨村),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发布的《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阳谷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阳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开电话(工作时间):0635-7175371
公开邮箱:ygxgajmsk@lc.shandong.cn
附件
阳谷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治理,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阳谷县公安局牵头起草了《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阳谷县公安局牵头起草的《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年12月19日起7个工作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阳谷县龙潭路阳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252300)。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gxgajmsk@lc.shandong.cn,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3.联系电话:0635-7175371
阳谷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聊城应急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