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主城区、高唐、莘县、冠县、阳谷…重要通知!

教育   2025-01-09 15:09   山东  
聊城应急管理发布

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各位市民朋友:

为保障我市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现将烟花爆竹有关安全知识温馨提示如下:

禁限放区域

聊城市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北外环路(G240)以南、西外环路(G240)以东、南外环路(S246)以北、东外环路(S242)以西和嘉明经济开发区嘉明片区、凤凰片区,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各县(市、区)禁限放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

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通过12345市民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

(一)购买烟花爆竹“四看”

一看经营者证照。应在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场所购买,不要到无证摊点、骑车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

二看产品含量。应选购药量相对较少的烟花爆竹。

三看产品外观。应选购外观整洁、无霉变,完整的产品。

四看产品标签。应选购标签完整、清晰的产品,即有正规厂名、厂址,有警示语,有中文燃放说明等。

(二)烟花爆竹存储“四不要”

一是家庭、居住场所内应尽可能减少烟花爆竹储存数量、缩短储存时间。

二是必须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场所,避免淋雨受潮。

三是尽量用纸箱等盛装,防止猫、狗和虫、鼠咬引发自燃、爆炸。

四是不放在容易被未成年人接触到的位置。

(三)燃放烟花爆竹“六注意”

1、燃放前注意看清楚燃放说明,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燃放。

2、注意选择在室外空旷的地方燃放。

3、要远离人群、易燃易爆物品燃放,不要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出燃放区域,扔进窨井,以免发生危险。

4、燃放烟花爆竹时不要将烟花喷射口对准他人、车辆、窗口。

5、注意不能让儿童单独燃放,要有成年人陪同看护。

6、乡村燃放烟花爆竹注意避开柴草,以免引起火灾。

(四)被烟花爆竹炸伤后如何处理

烟花爆竹的主要成分是火药和可燃性金属粉末,引燃后会产生较大的热量和冲击力,可造成热烧伤和爆震伤。

受伤后一定要迅速用凉水冲洗、冰块冷敷等方法处理,以减轻肿胀,防止损伤加重。冷敷后要进行局部消毒,如有破损,应尽快到正规医院就近治疗,对于头、耳、眼、鼻、面部损伤不可掉以轻心,均应到医院接受治疗,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莘县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控制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的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莘县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南平街以北、西华路以东、耕莘街以南、莘县阳谷边界以西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莘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莘县主城区及周边禁放区域

南平街以北、西华路以东、耕莘街以南、莘县阳谷边界以西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一、为了安全和环保,请您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请在指定地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普通烟花爆竹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请不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高铁站、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五、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六、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来源:莘县公安

   冠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冠政通字[2024]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冠县下列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冠县东环路以西、国道309绕城段南线以北、国道309绕城段西线-刘神伯输水渠-邯济铁路-西环路以东、济馆高速以南的区域内。
(二)冠县行政区域内上述范围之外的下列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冠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主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三、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依职权予以查处。
 四、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23]1号)自通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冠县警方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控制噪声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的变化,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阳谷县主城区及周边禁燃区范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范围:东至东处环路、聊阳路;北至东阳高速(含苏海村、刘胡同村、姜庄村);西至西外环路、S249省道;南至北干渠(含商坑村、东龙虎寨村),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县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违反《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5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12月31日。20241月1日发布的《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阳谷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阳谷县人民政府

20241219

(此件公开发布)

公开电话(工作时间):0635-7175371

公开邮箱:ygxgajmsk@lc.shandong.cn

附件

阳谷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治理,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阳谷县公安局牵头起草了《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阳谷县公安局牵头起草的《阳谷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自20241219日起7个工作日(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意见反馈途径: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阳谷县龙潭路阳谷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252300)。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gxgajmsk@lc.shandong.cn,邮件标明禁燃禁放征求意见。

3.联系电话:0635-7175371

阳谷县公安局

20241219


高唐

禁放烟花爆竹 共享碧水蓝天

致全县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市民朋友们:

2025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维护公共安全、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环境污染,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

一、下列区域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建成区范围为县驻地东至105国道城区段、南至308国道南环城区段、西至308国道西环城区段、北至514国道北环城区段和105国道北环城区段。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广大人民群众,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爱护她、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做一名倡导文明、引领新风的传播者。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举报电话:110。


高唐县公安局


来源:聊城应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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