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贷款机构,
不仅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合法注册,
取得营业执照,
还需获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
私自放贷属于非法放贷。
近日,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放贷案件,涉案的谢某、何某二人,在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放贷,其中还有部分为高利贷。
谢某与何某二人在金融行业从业多年,陆续做过理财产品推销、银行贷款中介等工作。工作期间,二人接触了不少无法从银行顺利办理贷款的客户,利用自己手头的流动资金,谢某、何某与友人钟某合作,三人平均出资,私下为这些客户提供私人放贷业务。
2022年4月,
咨询客户是否需要办理银行贷款。
为使客户更加信任他们是正规做银行贷款的中介,二人于2022年9月成立了一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由何某担任法人,谢某任监事。
利用先前积累下的客户资源,谢某、何某的公司招揽到了一些生意,可好景不长,来找他们办理银行贷款的客户越来越少,其中一大部分是征信资质太差、无法正常办理银行贷款的人。2023年6月,二人最终遣散了公司负责电话销售业务的员工,只留下主管宋某一人继续维系银行贷款中介业务的运作,而谢某、何某又开始向无法顺利办理银行贷款的客户提供私人放贷业务。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1年至2023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谢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在常武等地,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谢某非法放贷数额共计1600余万元,非法放贷对象共计111人,实际获取利息共计478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何某非法放贷数额共计1324余万元,个人非法放贷对象共计94人,实际获取利息共计374余万元。
判处谢某、何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和400万元。
记者:李燕
编辑:何天蕾
审核:姚汗龙 鞠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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